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慈善会(英文名:GUANGZHOU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GCA)。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或个人志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见难相助,帮助社会上的困难人群,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广州市民政局,接受广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99号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慈善活动;(二)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赞助;(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种慈善事业;(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五)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入会条件(一)凡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二)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四)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权利,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权是:(一)贯彻理事会决议;(二)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三)制定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四)提名增补更换理事会成员;(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对长期支持本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的称号。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权是:(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发展慈善事业和开展慈善工作中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2)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产生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3人或5人(其中1人为监事长)。本会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应。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本会财务工作;(二)对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行使本会职务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大会;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广州市慈善会永久基金”。该基金为不动本只取息基金,如特殊情况需动用该基金,需要召开理事会议决定。第三十条 资金来源(一)利息;(二)政府的资助;(三)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四)兴办各类慈善事业的收入;(五)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金使用范围(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支出;(二)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支出。第三十二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实施救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十三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资助程序。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的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财务会计专业资格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聘请律师、会计师,对善款的使用进行稽核,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审计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属于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9日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